来源:安徽拆迁律师时间:2019-12-24
委托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作为金安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金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公告发布后,有权责令原告交出被征收土地,但仍应依法进行,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权。
1、2018年7月10日,金安区人民政府依据2018年6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增减挂钩)【2018】364号关于六安市金安区2018年第7批次(工矿废弃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发布金安区2018年第1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金安区国土资源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案土地在上述公告征收范围内。
2、因涉案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原告于张店镇人民政府一直未达成协议,被告于2019年2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原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被告向原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安徽拆迁律师高飞、苏黎明代理意见:
1、被告在作出责令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前未履行催告程序,未依法告知原告享有申述申辩权利,程序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2、原告根本不符合被责令交付土地的条件,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如欲责令违法行为人交出土地,必须符合四个要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确认被告六安市金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2月2日作出责令原告叶某、刘某交出土地决定程序违法。
(2019)皖1502行初61号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