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拆迁律师时间:2017-05-28
合肥市瑶海区杨某(个体经营户)
委托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高飞律师,赵光辉律师
被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
案号:
(2016)皖01行初220号
案情简介
合肥市瑶海区杨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上有一家自己经营的复印打印店。2016年4月26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因合肥市地铁二号线项目,对杨某房屋作出了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347347元,并同时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要求其自行搬离房屋,并且只能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347347元进行货币补偿,否则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因评估报告补偿价格过低,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苏黎明律师介入案件后,结合具体案情,认为该补偿价格不合理,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违法,并且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对评估报告复核的权利,并且如果不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将导致347347元补偿金额确定,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团队迅速制定了合理的维权方案,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瑶海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胜诉
2017年5月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1行初22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瑶海区人民政府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复核和申请鉴定的权利,致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值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
判决:1、撤销瑶海区政府作出的瑶房征补决(2016)第9号《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瑶海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评析
征收补偿决定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最后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也是决定最终补偿金额的行政行为。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将导致只能以补偿决定中确定的金额进行货币补偿,并且可以合法的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制拆除。
因此,发现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并撤销,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步屏障。本案的胜诉,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避免了房屋被强制拆除,并且能够有机会重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也争取到了和政府调解的空间。
同时,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收程序中有许多可诉的行政行为,如果确定维权,一定要及早制定维权方案并实施相应策略,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