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拆迁律师时间:2017-05-31
委托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赵光辉律师、高飞律师
被告:
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号:
(2016)皖1202行初376号
案情简介
阜阳市颍州区宁某等人在阜阳市颍州区有一家自己经营的粮油经营站,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2016年开始,该区域因绿化项目实施拆迁,但是因补偿标准过低,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2016年6月1日,颍州区城管局对宁某等人房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宁某的房屋建造时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其为违法建筑,责令其自行拆除,否则将在三日内实施强制拆除。
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赵光辉律师介入后,认为此次行政处罚是在以拆违之名行拆迁之实。通过行政违法强拆达到强制拆迁的目的。同时,在阜阳市颍州区城管局作出限拆决定时,也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超越职权等问题。
因此,律师团队迅速制定了合理的维权方案,并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胜诉
2017年5月15日,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202行初3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
撤销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州城管罚决字第096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很多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政府经常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以拆除违章建筑的手段达到强制拆迁的目的,同时,行政强拆也不需要支付补偿费用。
因此,安徽拆迁律师团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行政机关以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一定要在起诉期限内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错过起诉期限,将导致该决定生效并且房屋被合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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