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

面对强拆 公安机关应履行法定职责

作者:安徽拆迁律师时间:2017-04-19

    安徽拆迁律师团律师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政府马上就要强拆我的房子了,我该怎么办?报警有用吗”等类似问题。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因为补偿标准过低没有签订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因工期紧张等原因,在没有履行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进行违法强拆的行为时有发生。
    那么,直面不明身份人员、甚至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老百姓第一时间能够想到的就是人民警察,期望警察能及时出现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然而,面对被拆迁人的呼救,警察总会以种种理由无所作为,漠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警察的不作为行为违背职责,违反法律。那么,怎么理解暴力拆迁案件中公安机关不作为之违法性,以及在面对违法强拆时如何应对,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加以解读分析。
    
    第一、公民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物权法》进一步确立了公民对自己所有动产与不动产的支配权,并规定了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公民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时应给与合理补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国家对公民房屋征收拆迁时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笔者代理的阜阳市某区某镇拆迁案件,当地政府部门在没有省政府的土地批复、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更没有以征收补偿决定的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的情况下,仅仅以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就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在暴力拆迁过程中,当事人的财产遭到破坏,人身自由也受到限制,政府的征收及强拆行为之违法性,昭然若揭。
 
    第二、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并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第三,在暴力拆迁案件中,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公安机关不履行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在收到保护申请后,不予采取任何措施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属不依法履行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这种情况多表现在被拆迁人知晓自己的房产将要被人违法强拆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房产,向公安机关提交《人身及财产保护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安机关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规定采取预防违法活动的措施,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然而,在现实中公安机关却往往不采取任何预防措施,致使违法拆迁活动顺利得逞。
    二、公安机关在暴力行为发生时,不出警或者不及时出警,或者虽然出警,却无所作为。表现为不调查取证、不制止违法行为、不立案查处、不追究责任。这些行为公然违背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救助、查处、平息事态、妥善处置的义务。本案即是这样的情况,暴力拆迁当日,接到报警,公安机关虽有出警,在现场却未依法调查取证,更没有采取采取救助行为,出警民警的现场处置可谓“出工不出力”。
    2017年“辱母杀人案”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其中人民警察的“不作为”给案件不可控的发展走向提供了条件,聊城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对涉黑辱母警方不作为开展了调查。同样,在违法强拆中,因为人民警察的“不作为”,老百姓为保护自己的房子伤害他人、伤害自己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习近平总书记就曾说过:“党的干部都是人民公仆,自当在其位谋其政”。希望通过该案件,“不作为”的情况会越来越少,“作为”的情形越来越多。
 
    第四、关于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在暴力拆迁案件中,公安机关往往以“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的行政行为,并非治安或刑事案件,不属职责范围”为理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笔者以为,该说法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并未排除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适用,只要是违法行为,无论主体是什么性质,都应该受到处罚,公安机关均应该立案查处,立案调查后如果发现不属其管辖范围,则依法移交有权机关进行管辖。同时,暴力拆迁中往往会伴随着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恣意侵害,轻者可能是限制人身自由,重者造成被拆迁人伤害,每年强拆过程中造成被拆迁人伤亡的案件比比皆是,难道暴力侵害公民人身权、生命权的行为不是公安机关理应制止、严惩的行为吗?
 
    第五、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笔者代理的阜阳市某区某镇拆迁案件中,在违法强拆现场,就出现了公安民警的车辆在现场维持秩序。如果说公安机关不保护公民的人身和合法财产权益是失职,那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就是彻彻底底的破坏社会基本法治秩序,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安部在《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 中明确提出了该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第六、不要等到被强拆时才想起维权
根据笔者多年的办案经验,越是提早介入案件,提早发现行政机关征收的违法性、提早调取材料提起诉讼、提早向行政机关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房屋被违法强拆的可能性就越小。如果等到挖机开到了家门口、甚至房屋已经被强拆掉时才想起维权,留给自己、留给律师的时间将会少很多,争取合理补偿标准的空间也会被压缩。有时,主动出击才是最好的防守。
 
    结语
    对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最基本权利的优先保障构成了整个社会价值结构的基础,即便是政府机关,如果假借行政行为的幌子,任意对这些基本权利进行践踏,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规制。暴力拆迁案件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站在了弱势群众的对立面。而作为受害群众,面对违法行为,能够做的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因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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