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法院判决:确认合肥庐阳大杨镇政府强拆两户违法

来源:时间:2021-01-05

因为自己是外来户,仅仅是在当地购买了房屋,拆迁部门认为因为其不符合有效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不是征收土地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在动迁区集体土地上享有房屋和宅基地的权利,不是征收补偿的适格主体。

并且房屋没有办理建房手续,所以是违法建设,因此政府就可以直接强拆吗?答案是不能!

近期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苏黎明律师办理了两起强拆案件,最终确认政府强拆违法!

诉讼参加人

原告:孙某、王某

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高飞律师、赵光辉律师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1、为配合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房郢水库水资源保护地保护区搬迁项目开展,去政府对大杨镇龙王唐岗复建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安置

2、原告房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龙王社居委唐岗居民组,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7年11月18日,被告对原告所有的房屋以及附属物强制拆除。

政府答辩意见

1、原告户籍不在大杨镇龙王社区,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无承包土地,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被告未收到原告关于涉案房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原告房屋不是合法建设。

2、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登记,但原告拒不配合,被告拆迁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不符合有效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不是征收土地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在动迁区集体土地上享有房屋和宅基地的权利,不是征收补偿的适格主体。被告拆除涉案房屋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律师主要代理意见

1、户籍与是否强拆违法没有关联。只要房屋是原告所有,其被强制拆迁,原告即有权提起诉讼。是否属于安置对象不在本案审查范围。

2、房屋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审查焦点。因为即使是违法建设,未经法定程序强拆同样违法。

3、是何征收项目与强拆违法没有关联。所有的征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并不能因此剥夺被征收人合法的权益。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8日强制拆除原告王某、孙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案号

(2019)皖0103行初15号,(2019)皖0103行初17号

 
为节省您的时间
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律师热线 150-5609-1552
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上一页 返回上一级 下一页
  1. 首页
  2. 客服热线
  3. 在线咨询
  4. 新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