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合肥某区政府超越职权作出征收决定,判决:征收决定无效

来源:时间:2022-07-13

      拆迁、补偿本应是一件高兴的事情,但对合肥市某区的王某、姜某等三十一户居民来说却变成了难心事。为什么明明自己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某区政府却按照集体土地上的标准进行征收?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保护?

      2021年3月1日开始,某区因道路修建,需要对王某、姜某等三十一户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且作出了f房屋征收决定。

      但是奇怪的是,在征收决定中,依据的却是1998年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和200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集体土地征地批复。并且更奇怪的是,征收的补偿标准也是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来的,即不是通常所称的“拆一还1.3”,而是按照人口进行安置。这对人口少、房屋面积的大的家庭来说肯定不划算啊,更何况自己的房屋明明是国有的啊。当事人迫于无奈,委托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苏黎明、赵光辉律师办理安置补偿纠纷事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该案接手后,我们第一时间去现场查看,了解案情,同时积极的向各个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开展相关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案涉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早在1998年和2003年就已被合肥市政府和安徽省政府予以征收,案涉土地也早在1998年合肥市政府作出的合政地(1998)113号《关于同意合肥市郊区某村委会补办征地的批复》中就已被认定为国有土地,因此,某区政府无权作出相应的征地批复,其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中将案涉土地认定为集体性质也并不合理。此外,我们还了解到,某区政府未依法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予以及时公布。针对以上情况,律师团队迅速制定维权策略,启动了相应的复议、诉讼程序。

       在中院开庭中,某区政府律师甚至提出,因为当事人的房屋都是2层自建房,所以就是集体土地房屋的“结论”,赵光辉律师当场反驳:“如果按照对方律师的观点,那合肥大蜀山下面的别墅都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了?征收认定不是儿戏,如果行政机关都凭感觉行政,依法行政只能是空谈!”。

案件结果:确认征收决定无效!且认定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合肥市中院和安徽省高院判决,某政府并无决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1号《征收决定》系明显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经安徽省高院审理查明,对1号《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和合国用(2000)0469号国有土地证登记土地范围进行对比确认,两者部分土地存在重合,当事人的房屋在该重合范围内,即确认了案涉征收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依法应当按照按照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予以征收和补偿,为当事人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法律剖析

        在本案中,案涉土地已经被合肥市政府和安徽省政府的相应批复批准征收,对地上附着物案涉房屋的征收,应当在征收土地时一并征收,并依法制定安置补偿方案,某区政府并无作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决定的职权。案涉房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某区政府依法应当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法定程序实施征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难能可贵的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对房屋征收决定审查时,即便存在违法行为,也是仅确认其违法,本案突破性的确认征收决定无效,即从根本上否认了案涉征收决定的法律效力,某区政府必须重新依法作出征收决定

        本案对于存在历史原因,时间跨度大,土地性质不明确等因素的房屋征收案件,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苏黎明律师、赵光辉律师

案件号:(2022)皖01行终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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