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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征地批文失效

作者:时间:2018-08-13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
 
    《通知》中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制定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相应任务和奖惩制度:对于两项均完成的省份,国家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于任一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长期以来,一些地区为了囤地而进行大量的征收,却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进行开发利用,从而造成了大量的闲置土地。此次通知的出台,将会对这种“囤地派”产生一定的约束,因为如果有大量闲置土地,那么再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无疑将存在限制。
 
       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次该《通知》中进一步重申: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很多拆迁户称当地拆迁方突然拿着几年前甚至10年前的批文进行征地,这个批文还有效吗?律师提示:可以用上述这些规定回击并拒绝征收。但是需要提醒,如果拆迁户所在的地区已经开始实施征地,但是某些拆迁户一直未签协议、房屋也没有被拆除,即使超过两年,也并不代表批文自动失效,还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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