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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确定

作者:时间:2020-12-08

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土地开发的“成片征收”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更加注重村民意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列举的第五种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该条明确其属于因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之一。但因成片开发建设既可以包括公益性用地也可以包括经营性用地,没有量化标准,究竟怎样才算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在法规的具体执行中还无法明确这一点。在此基础上,该《标准》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

 

附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已经部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0年11月5日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五、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七、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高飞律师,中共党员,安徽大学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第四届合肥市优秀律师,合肥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合肥市维权十佳律师,安徽电视台年度优秀律师,合肥市工会职工律师法律援助志愿团、安徽电视台维权律师团成员。专注大型、疑难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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