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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 8年后,绝大多数行政再审案件将无缘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原创时间:2023-01-07

2022年12月27日,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草案进一步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定。

我们个人觉得,该草案如果通过,意味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到现在历经8年,以后绝大多数行政再审案件将无缘最高人民法院。

先看草案内容

草案核心内容均为关于管辖的规定。

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部分由县、区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二是规定了只有两种情形,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第二种情形是“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由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均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为何绝大多数行政再审案案件将无缘最高人民法院

其实早在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中,已经具备了草案中的内容。而正是从2021年9月开始,笔者团队所代理的几十件行政相对人案件中,没有一件具备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条件。

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种情形中,当事人对事实和诉讼程序等无异议,仅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这种情况实在是少之又少。如果事实、证据都能够查清、认定,基本上案件结果已经没有争议了。比如行政赔偿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赔偿多少、赔偿哪些项目,这些就属于事实问题。

第二种情形,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关于审委会讨论案件案件数量,“自党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已经大大减少”(援引自中新网2018年10月2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回应法院组织法修订)。原因在于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强化了办案法官的办案责任制。

其次,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启动程序复杂。2018年《法院组织法》修订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启动程序进一步严格,需要由审判长提出申请,由院长批准。2021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四类案件”,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或者独任庭、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四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或者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仍然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的,才可以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后再来看一组数据,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十年成就述评》中指出,“改革后,全国法院98%以上案件的裁判文书由独任庭、合议庭直接作出裁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由此可见一斑。

因此,我们只能粗略的得出结论,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大量行政再审进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门 ,而8年后迎来了她的再次修订,却是绝大多数行政再审案件将无缘最高人民法院。

影响

客观上说,最高法自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办理的行政再审案件数量激增,,也的确存在不堪重负的情况。而本次修订将大量减少最高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数量,

但于此同时,高级人民法院将接收大量由其自己终审的案件,也将导致省高院行政再审案件数量暴增。笔者在试点改革后多次至省高院申请再审,每次都可以见到再审窗口排着长队。

最重要的是,让高级法院再审自己终审的案件,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化解行政矛盾角度看,让行政相对人能够真正接受判决结果,效果是欠妥的。笔者团队代理的行政再审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首先就问能不能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当我们告知其不符合“两类情形”时,很多当事人表现的是不理解,如果高院再审仍然维持,不少人心中会产生高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感觉,即便再审判决结果客观真实,这种感觉仍然很难消退,行政矛盾是仍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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