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

省高院判例:可起诉拆迁中断水断电行为违法

作者:时间:2020-04-2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区政府、拆迁办以停水、停电等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逼迫拆迁的,将被确认违法。

案件基本情况:

1、2018年4月16日,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决定征收汇泉路以北、济青路以南、白云路以西、明塘街以东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2、2018年4月27日,改造指挥部发布通知,载明:“白云路以西片区各责任单位、住户:……。为防止天然气事故发生,近期天然气公司将逐步对本区域内停止供气。”

3、2018年8月15日,二建公司发布通知,载明:“根据政府拆迁计划安排,以及考虑到友邻物业在家属院内的经营服务亏损情况,公司决定自2018年8月26日起停水停电,终止物业服务……”

4、2018年8月26日,原告二建公司小区开始停水、停电、停气。

5、原告认为停水、停电、停气等情况影响其正常生活,向济南市城市更新局提出要求有关部门恢复供水供电供气等请求

6、2018年9月21日,市城市更新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责令你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协调相关单位改正上述问题,为被征收人恢复供电、供水、供气,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并将改正情况报告我局。”

7、2018年9月7日,原告向区区住建委反映二建公司小区停水、停电、停气情况,并要求恢复水电气。2018年11月5日,区住建委作出住建信访复字〔2018〕56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原告所在小区不具备恢复物业、供水、供电、供气条件。

案件裁判要旨:

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停水、停电等行为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供水、供电等企业作出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仅是辅助或者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征拆工作,实施该行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应当由其承担,而应当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机关来承担。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实施征收拆迁等相关行为的职权,属于适格责任主体,除非其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如果停水、停电等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并未实施后续的拆迁工作,也未作出与停水、停电相关联的其他行政行为,则停水、停电等行为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改变了当事人与供水、供电等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产生了影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在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不能通过施加影响、以停水停电等方式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被诉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协调有关单位满足上诉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涉案房屋确已不具备恢复水电气的条件,章丘区政府亦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救,对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或适当赔偿,切实及时保障上诉人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权益,而非必然要求其他被上诉人恢复水电气等服务。

裁判结果:

确认区人民政府因实施征收致使上诉人房屋停水、停电、停气以及终止物业服务的行为违法

相关判例:

(2019)鲁行终2238号

为节省您的时间
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律师热线 150-5609-1552
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上一页 返回上一级 下一页
  1. 首页
  2. 客服热线
  3. 在线咨询
  4. 新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