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申请强制执行的复函

作者:时间:2018-08-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复函
([1989]民他字第6号 1989年7月4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9)民请字第1号关于个体工商户闫兴文、黄祥荣所经营商店被拆除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建设部和化工部的意见,我们认为: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对拆迁纠纷可以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根据其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体工商户闫兴文和黄祥荣是拆迁户,在他们拒不搬迁的情况下,开阳县人民法院于1984年1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以及开阳矿务局的申请,强制执行闫、黄搬迁并无不当。至于一些遗留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你院参考。
为节省您的时间
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律师热线 150-5609-1552
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上一页 返回上一级 下一页
  1. 首页
  2. 客服热线
  3. 在线咨询
  4. 新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