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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庐阳区房屋拆迁-科研所地块改造项目

作者:安徽拆迁律师时间:2016-09-29

 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合(庐)房征告(2016)第(05)号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庐阳区人民政府对科研所地块改造项目作出了《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庐)房征决(2016)第(05)号)。现将该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庐阳区北一环路与界首路交口科研所地块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函〔2013〕430号)的要求,对科研所地块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科研所地块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实施部门: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委托实施单位:庐阳区亳州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签约期限: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9月24日之前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具体方案。
七、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区征收办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补偿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公告的征收决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6年8月26日


科研所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合肥市老城区改造、改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批准决定实施合肥市庐阳区科研所地块房屋征收,需征收该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合政办〔2015〕9号)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了促进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 八 条第(五)款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庐阳区科研所地块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附属物及构筑物。四至界线,具体见附件:合肥市规划局划定的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主体
庐阳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
庐阳区亳州路街道办事处。
六、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法有效面积和用途: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租赁协议)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产证房屋用途予以认定。
(二)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1986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
    前款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产权属于单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即土地用途为工业生产、仓储或实际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七、无效房屋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每户只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异地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房复建点:畅和家园。
2、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面积调整系数。应安置套内建面确定后,根据安置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另每户可增购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2500元/平方米执行。
因设计套型等原因,安置面积在两个套型面积之间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 25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安置房均为高层建筑,建设标准和水、电、气、有线、通讯等设施均达到普通商品房标准。住宅房安置套型初步定为50?、60?、75?、90?等四种套型(最终以测绘面积为准)。物业费按大建设复建点相关规定收取。
3、住户搬家费用每户1000元(500元×2次)。
4、安置方式:为体现先搬家先受益的原则,以被征收人交钥匙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号,作为安置顺序号。
5、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在18个月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12元/月/?的标准支付;超过18个月至30个月内按18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按24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6、附属物补偿费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文件执行。
(二)货币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金额按本征收项目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乘以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计算,但应扣减政策性增购面积的增购价款。增购面积价格按照2500元/平方米结算。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本征收项目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政策性增购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安装成本价。
2、搬迁补助费500元/户,一次性支付。
3、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应安置建筑面积(不含增购面积)1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4、附属物补偿费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文件执行。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的补偿
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四)住宅房屋征收实行如下奖励
本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按被征收人有效建筑面积,分别给予不同奖励:
第一档期: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交房或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签约并交房,按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交房奖励;
第二档期: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20日内交房或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20日内签约并交房,按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交房奖励;
第三档期: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交房或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交房,按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交房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九、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办公房屋征收补偿
    办公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每户只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房复建点在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
(2)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3)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等按合政办〔2015〕9号文件执行。
(4)附属物补偿费按合政秘〔2015〕121号文件执行。
2、货币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金额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等按合政办〔2015〕9号文件执行。
(3)附属物补偿费按合政秘〔2015〕121号文件执行。
(二)商业房屋征收补偿
商业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每户只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安置
    (1)商业用房安置在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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