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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定居台湾可是长沙的房产却被陌生人过户

作者:时间:2018-08-14

     定居台湾的74岁骆老太在长沙有一套房子。一次偶然,她发现自己在长沙的房产被一个陌生人以“儿子”的名义继承并过户了。更令人惊讶的是,骆老太本人早在2003年就已被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公证死亡。
  2010年,骆老太一纸诉状,将房主陈某、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告到芙蓉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骆老太胜诉,长沙市蓉园公证处随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公证处随后提出申诉,目前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对于惹上官司,陈某说:“我又没犯法,所以法院让我去应诉,我是不可能去的。”
  远在台湾的骆老太同样也很烦心,为了这个官司,她已经5次来长沙,可3年过去了,官司还没有打完。“他们都不愿承担责任,房子也没腾出来,官司不知道要打到什么时候。”骆老太说,希望案件尽快有个结果,自己年纪大了,折腾不起。
  惊讶:健在老人“被死亡”
  10月10日,潇湘晨报记者电话连线住在台湾的骆老太,她向记者讲述了关于房子的这段离奇经历。骆老太的老家在长沙,1997年,她在芙蓉区丰仁西里买了一套32.8平米的房子。
  2010年,老房子的邻居打电话告诉她,说房子有可能会拆迁。听到消息的骆老太却发现,房产证不见了。骆老太从台湾赶到长沙,到房产局补办房产证。可是,她被房产局查到的信息吓了一跳。房子早已不在骆老太名下,房主变成了素不相识的陈某。
  房产变更资料显示,房产局是根据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原湖南省公证处)的一份公证书,将房子过户给陈某的。
  公证书称,陈某系骆老太的儿子,骆已于2000年6月28日在长沙市死亡,死后遗有房改购买私房一套。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骆的房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骆父母已故,亦无配偶,故骆的上述房产由其子陈某继承。落款时间为2003年12月29日。
  疑点:假证明骗走真房产
  “平白无故地冒出这样一个儿子,还说我已经死了!”骆老太说自己当时气得腿都软了。
  骆老太的儿子叫魏力宏,现居长沙。他向记者提供了两份资料。
  这两份盖有湖南泰山机械厂印章的证明称:兹有我单位职工陈某同志,……该同志母亲骆某,卒于2000年6月28日,死后遗有一套位于芙蓉区的房子,该房系骆离婚后参加房改所购,其父母去世多年,陈某系独生子。
  魏力宏告诉记者,公证处就是根据这份证明,出具了其母骆老太的死亡公证书。魏力宏还在公证处查到了一份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骆老太告诉记者,多方咨询后,她将陈某和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告到芙蓉区法院。
  骆老太认为,陈某、公证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财产权,还声称她已死亡,给她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和严重的精神困扰,请求法院判决陈某返还房产,并将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陈某、蓉园公证处按每月租金1000元,承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同时,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陈某:被拆迁办安置在这
  10月10日中午,记者来到芙蓉区丰仁西里的涉案房屋,陈某仍居住在此。
  得知记者来意后,他说:“是拆迁办安排我住到这里的,手续也是他们办理的。”陈某表示,安置的房子小了,“当时应该要个大点的!”
  陈某告诉记者,当年他住在天心区樊西巷50号的公房里,当时的房子是砖木结构,后来房子拆迁,拆迁办便安排他住到现在的房屋里。
  陈某称自己只提供了一个身份证,其他所有手续怎么办理下来的,他均不知情。
  “当时拆迁办在樊西巷设了个临时办公点,他们一个胖胖的、戴眼镜的工作人员负责我这个事。”陈某说,对方的姓名自己已经完全不记得,也找不到人了。
  陈某一再强调,自己住进该房是相关部门的行为,并不是私自办理的。
  一审二审判决:两被告连带担责任
  在一审、二审的庭审中,陈某并未出庭,也未答辩。
  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则辩称,此案的侵权行为是陈某实施,与公证处无关,公证处并不知道陈某出具的是虚假证明。在得知事实真相后,蓉园公证处依据骆的申请,作出了撤销原公证书的决定。公证处称,被侵害的标的物现仍在陈某的名下,财产实质上并没有受到损失。由于骆的原因,产权证遗失多年,致使他人持产权证原件顺利地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在侵权标的物居住长达7年,骆也不知道,证明骆从未对房屋进行管理,也没有委托他人管理,其房产属闲置房。因此,骆无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芙蓉区法院认为,陈某、蓉园公证处两被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民的户籍、婚姻状况和死亡情况应由相关的公安机关和部门证明。蓉园公证处在没有相关公安、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未对骆的生存状况、婚姻状况及骆与陈的关系进行审查,仅凭陈提供的单位证明,就出具了一份“骆已死亡,陈为其唯一继承人”的公证书。而后,陈凭借蓉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在房管局将骆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占有使用。陈和蓉园公证处的行为,共同侵害了骆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给骆造成了财产和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骆的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处陈某返还房产,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赔偿房屋使用费。此外,陈某和蓉园公证处赔偿骆老太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公证处上诉至长沙中院,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公证处不服提出申诉。今年8月8日,长沙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应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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